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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法制辦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立法聽證會的反饋結果。經過討論研究,此前引起廣泛爭議的租用公共自行車者的年齡限制條款——70周歲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一項,已經被刪除。
突出變化
最具爭議的年齡限制條款刪掉“上限”
在6月30日舉行的立法聽證會上,使用公共自行車的年齡限制成為爭論最熱烈的問題。辦法草案提到的騎車者年齡應該年滿12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也就是說70周歲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的問題,引起聽證代表的熱議。大部分聽證會代表們對這一條提出異議,認為不應一刀切,但也要有一定的限制。
吳亞明、史信、張一多、陳思雨等聽證代表對70周歲以上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車的規定表示異議,認為老年人也有使用公共自行車的需求和能力,不宜一刀切。多位聽證會代表建議規定,70歲以上市民申辦公共自行車卡的,應當出具“健康證明”或者簽署免責申明。
南京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后認為,公共自行車作為公共服務產品,應當最大限度地服務公眾。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不宜通過行政立法對使用者條件作過多限制。不過,要求使用者在辦卡時提交健康證明明顯不符合當前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但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運營秩序,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盡到必要的安全提醒義務,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免責條款。
辦法最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自行車使用者應當年滿12周歲以上,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使用守則和租用合同約定使用公共自行車。醉酒、患有疾病等無安全騎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70周歲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的限制條款被刪除。
其他變化
12—16周歲騎行需監護條款同時被刪
此前草案中規定,12周歲以上至16周歲以下的,應當在同行的成年人監護下騎行。這一條款讓多位聽證會代表覺得可操作性不強。聽證會代表史信就認為目前12周歲以上中學生已具備單獨騎行的身體條件,要求成年人監護不現實。
最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自行車使用者應當年滿12周歲以上,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使用守則和租用合同約定使用公共自行車。
12周歲以上至16周歲以下的,應當在同行的成年人監護下騎行,這一限制被刪除了。
用車注意
惡意損壞自行車
將記入信用檔案
在聽證會上,多位聽證會代表建議引入信用管理體系,將使用者惡意破壞、占有公共自行車的行為納入個人誠信檔案。
南京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后認為,惡意損壞、占有公共自行車性質惡劣,應當給予處罰。同時,借鑒本市已有立法在辦法中引入誠信規定,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對其在就業、貸款、接受社會救助等方面進行約束。
為此,最新修改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公共自行車使用者故意破壞、占用公共自行車設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違反合同規定使用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有意見建議還可以再提
目前《南京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全文刊登。公眾可以對修改稿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市民可通過南京政府法制網意見征集系統在線提交意見建議,或將書面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江東中路265號新城大廈c座4樓,郵編:210019)。聯系電話:025—68786918,傳真:025—6878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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