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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丟了租借的公共自行車,賠償1500多元,幾天后車找回來了,卻只能拿回53元。12月24日,太原市民王先生向記者算了算,因自己貪杯,付出了支付公共自行車租金1500元的代價。
根據太原市公共自行車租用收費標準,租用公共自行車一小時內免費,超過一小時根據租用時間長短采取分段計費,24小時內(含)最高收費66元,第24小時后每小時30元。即租用時間在24小時以上的,在66元基礎上,每增加1小時加收30元,最高收費1500元。這樣算來,3天不還車就要支付1500元的租金。從王先生租車到車找回來,已經是11天了,按照收費標準,應該收取1500元的租金。聽到車被找回來,但扣除租金后只能拿回53元,王先生哭笑不得。
吳江的公共自行車也有自己的標準,租用公共自行車第一個小時免費,第二個小時一元,第三個小時開始累計消費,為每小時二元,若公共自行車不慎丟失,按折舊來賠付,一般為兩等級,第一等級100-200,第二等級100以下,等級的判定則以車子的新舊來衡量。
不過吳江的公共自行車若丟失找回,則會把賠償的金額退回,并且如果您及時聯系客服報失,那么我們則會停止計費,您只需賠付車子的金額。我們會有一周時間尋找失車,一周之后,結果與否都會與客戶聯系,告知結果,但是在尋找車子的時間中,您將不能再借車,只有找到車子或者您重新辦理,那么您就可以繼續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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